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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警職權行使依據,朝野立委都提出若干質疑,國民黨團主張法警執法應有準據,民進黨立委柯建銘則舉當年陳水扁到特偵組報到為例,指「遭法警上銬的那一幕撕裂台灣人的心」,納悶法警戒具的使用由誰規定。司法院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明確法警定位和法警辦理事務內容。

司法院指出,法院組織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地方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但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的內涵不夠明確,屢生爭議,有修正必要。而法警負有維護法院安全、人犯戒護安全之責,目前各級法院法警處理事務依據,是由司法院與各法院訂定相關辦法、要點與注意事項加以規範。

司法院認為法警在執行法院安全維護時,可能對使用法院的人民限制權利義務,像是檢查隨身物品或必要時施以強制力,應該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明確的授權依據。

本次的修正要點包括:(一)增訂法警得視業務需要分小隊辦事,小隊長由法警兼任,不另列等之規定;(二)明確法警定位及法警辦理事務內容;(三)增訂地方法院於一定要件下,得指派法警採取必要措施及即時強制之規定;(四)增訂地方法院得指派法警對進出法院之人及其所攜帶之物品實施安全檢查之規定;(五)增訂法警對於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並送至地方法院之人,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所攜帶之物之規定;(六)增訂法警辦理事務,於必要時,得使用警械或戒具之規定。

目前實務上,法警是依法官的指示辦理送達、拘提、同行、逮捕、搜索、扣押的司法警察事務,目的是輔助司法權行使,與一般司法警察為偵查犯罪,主動實施偵查作為不同。基於此,法警應為法院的職員,主要負責法院安全與秩序維護勤務,並輔助司法權行使,僅於承法官之命,辦理送達、拘提、同行、逮捕、搜索、扣押事務時,賦予法警司法警察地位。在這樣的定位下,明定法警辦理事務的內容,在承法官命令而辦理事務時,視為「司法警察」,以杜爭議。

另外,法警有可能面臨開庭的當事人、提解的人犯、護送的少年、被拘提人、被逮捕人或受管束者有自傷、自殺或攻擊法警或他人之行為,或有人犯伺機脫逃,為避免危害發生和預防人犯脫逃,因此將明定法警於必要時,得使用警械或戒具。

去年11月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立委許淑華等人提出「法警職權行使法草案」,認為凡對人或物的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身體、行動自由權、財產權和隱私權等,都應遵法治國原則,而目前出入機關處所的門禁安檢、被告或少年的身體檢查、對可疑人士的盤查、警械及戒具的使用等,都未符大法官443號解釋揭示的絕對法律保留原則要求,有侵害人權疑慮,也影響人民對司法的觀感與信賴。

當時呂太郎認為,法警的任務規定在法院組織法裡,包括解送人犯、值庭、警衛、送達等,至於檢查人民的身體需不需要專法?他認為若有法規命令來做,也無不可。時任法務部次長的蔡碧仲對於要再制定「法警職權行使法」,持保留態度。
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記者林俊良/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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